老人不在了,与子女土地红本不在一个台账上,村上有权利收回吗?
关于老人去世后其土地红本与子女不在同一台账时村上是否有权收回的问题,需结合土地性质及法定情形判断。
村上是否有权收回土地,关键看是否符合法定收回条件。
1. 若老人的土地是家庭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村上)不得随意收回,即使子女与老人土地红本不在同一台账,只要承包户内还有其他家庭成员(如子女虽台账分离但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未丧失承包资格),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由户内成员继续享有。
2. 若老人的土地是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如招标、拍卖取得):若承包合同未约定继承,老人去世后村上可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收回;若约定可继承,子女可依法继承承包经营权。
3. 若老人的土地存在闲置超两年、未按批准用途使用等情形:即使子女与老人台账分离,村上也可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老人去世后土地红本与子女分离时,以下特殊情况会影响土地收回的处理:
1. 子女虽与老人土地红本分离但仍共同生活:若子女与老人实际共同经营土地,且未分户或分户后仍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村上一般不得收回土地。这种情况下,子女可主张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村委会需尊重实际承包关系。
2. 土地存在历史遗留问题:若老人的土地是因历史原因(如一轮承包时未规范登记)导致与子女台账分离,村上需先厘清土地权属,不能直接以台账分离为由收回。例如,老人在一轮承包时取得土地,子女在二轮承包时因政策调整未并入同一台账,但实际仍由家庭共同经营,村上需先核实承包关系的真实性,再决定是否收回。
3. 子女自愿交回承包地:若子女主动向村上书面申请交回老人的土地,村上可依法收回,但需对子女在土地上的投入(如改良土壤、修建灌溉设施)给予相应补偿。这种情况下,收回程序需符合自愿有偿原则,不得强迫子女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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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上是否有权收回土地,关键看是否符合法定收回条件。
1. 若老人的土地是家庭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村上)不得随意收回,即使子女与老人土地红本不在同一台账,只要承包户内还有其他家庭成员(如子女虽台账分离但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未丧失承包资格),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由户内成员继续享有。
2. 若老人的土地是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如招标、拍卖取得):若承包合同未约定继承,老人去世后村上可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收回;若约定可继承,子女可依法继承承包经营权。
3. 若老人的土地存在闲置超两年、未按批准用途使用等情形:即使子女与老人台账分离,村上也可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老人去世后土地红本与子女分离时,以下特殊情况会影响土地收回的处理:
1. 子女虽与老人土地红本分离但仍共同生活:若子女与老人实际共同经营土地,且未分户或分户后仍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村上一般不得收回土地。这种情况下,子女可主张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村委会需尊重实际承包关系。
2. 土地存在历史遗留问题:若老人的土地是因历史原因(如一轮承包时未规范登记)导致与子女台账分离,村上需先厘清土地权属,不能直接以台账分离为由收回。例如,老人在一轮承包时取得土地,子女在二轮承包时因政策调整未并入同一台账,但实际仍由家庭共同经营,村上需先核实承包关系的真实性,再决定是否收回。
3. 子女自愿交回承包地:若子女主动向村上书面申请交回老人的土地,村上可依法收回,但需对子女在土地上的投入(如改良土壤、修建灌溉设施)给予相应补偿。这种情况下,收回程序需符合自愿有偿原则,不得强迫子女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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