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刑事服刑期满。要求执行民事赔偿。都过期了吗?民法188的规定对吗?
关于20年前法院判决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20年后要求执行民事赔偿是否过期,以及《民法典》第188条是否适用的问题,答案如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判决20年后才要求执行,通常已过申请执行时效。1.若不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20年远超二年,已过申请执行时效。2.若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例如,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债权人曾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或者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或者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等,可能导致时效中止或中断,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或者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若存在此类情况,需具体判断是否仍在时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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